深圳新聞網2025年12月21日訊(深圳特區報記者 樊怡君)記者從最新一期市政府公報獲悉,新修訂的《深圳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近日印發,將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繳交、使用、管理和監督等全流程進行優化完善,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規定》針對兩類特定場景,明確了責任主體與繳交時限,填補了原《規定》的相關領域空白。
已竣工的物業管理區域依法未設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房屋所有權人申請容積調整的,在申請轉移登記時,由申請轉移登記時的房屋所有權人按照轉移部分建筑物竣工時同類型物業項目首期維修金的繳納標準,在辦理轉移登記前,就轉移部分建筑物一次性繳清首期維修金。
根據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或者其他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確定,宗地范圍內建設的建筑物主體部分為不得轉讓或者限整體轉讓,其余部分為配套建設并需向政府或者其他企事業單位移交的公益事業用房、產業用房等的物業管理區域,由建設單位在辦理該項目不動產首次登記前,就配套建設并移交部分的建筑物一次性繳清首期維修金。
根據《規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可以區分為專項使用、日常使用和應急使用三種情形。專項使用適用于共有物業大、中修和專項維修、更新、改造等項目;日常使用適用于共有物業日常小額維修項目;應急使用適用于緊急和必要情形下的應急處置和維修項目。
原《規定》要求維修預算費用超過10萬元的項目必須提請第三方造價咨詢機構審核。對此,部分業主及業委會反映“造價審核流程慢”“維修資金使用難”等問題。本次修訂將“強制造價審核”調整為除應急使用項目維修費用超過10萬元的須進行造價審核外,其他情形可由業主大會對項目維修費用超過10萬元或者結合本小區實際情況確定的金額是否提請第三方造價咨詢機構造價審核等事項作出決定。
同時,《規定》細化物業服務企業公示義務,充分保障業主知情權和監督權,進一步發揮業主和業委會監督作用。
《規定》將“出現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損害或者可能損害公共利益情形,需要加裝、更新或者改造物業管理區域充換電消防、防災救災等設施設備以及其他必要設施設備的”,納入物業服務企業“可以申請應急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范圍。當發生這類情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街道辦事處和業主委員會的統籌監督下,根據實際情況,并結合相關部門意見,制訂具體實施方案。具體實施方案應向業主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經處理后執行。